查爾斯·賀智 (Charles Hodge)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

Hodge, Charles - Systematic Theology & works
0035_1.18.6. 善行與獎賞的關係

1.18.6. 善行與獎賞的關係

§ 6. 善行與獎賞的關係

關於此議題,羅馬天主教徒區分了重生前所做的善行與重生後所做的善行。就其本質而言,若僅出於自然良心所做的善行,其功德僅屬於「適宜功德」(merit of congruity)。這些行為必然是不完美的,無法構成對神公義的任何要求。然而,在洗禮中所注入的恩典原則控制下所做的善行,則是完美的;因此,它們具有真實的功德,即「應得功德」(merit of condignity)。這些行為不僅基於神的應許,更基於神的公義,從而產生了對獎賞的要求。正如經文所言:「做工的得工價,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。」(羅 4:4)關於此議題,特利騰會議(Council of Trent)宣稱:「若有人說,稱義之人的善行只是神的恩賜,而非稱義之人本身的善行功德;或說稱義之人藉著神藉由耶穌基督(他是其活肢體)的恩典所做的善行,並未真正賺得恩典的增長、永生,以及若他在恩典中離世,便能獲得永生與榮耀的增長;願他受咒詛。」貝拉明(Bellarmin)說:「所有天主教徒的共同觀點是,義人的善行真實且適當地具有功德,且不僅是任何獎賞的功德,而是永生本身的功德。」

根據貝拉明的說法,此類功德行為的條件為:(1)其本質必須是善的;(2)出於對神的順服;(3)由人在今生所行;(4)必須是自願的;(5)行為者必須處於稱義與蒙神恩寵的狀態;(6)必須由愛所激發;(7)必須附帶有神的應許。

  1. 整個功德論建立在一個假設之上,即稱義(他們將此詞等同於重生)消除了靈魂中一切罪的本質;認為重生之人所做的行為因沒有罪而變得完美;認為重生之人不僅能滿足律法的一切要求,甚至能做得比律法所要求的更多。由於這些假設違背了聖經,也違背了所有基督徒的經驗,因此建立在其上的教義必然是錯誤的。
  2. 該教義不僅與神話語的明確宣告不一致,也與福音的整體性質與目的相矛盾。正如聖經充分教導的,救恩計畫的直接或首要目的,是彰顯神的恩典;因此,救恩在其所有部分與供應上都必須是白白賜予的,必須完全排除一切功德。除非救恩是出於恩典,否則它就不是恩典的啟示;若它是出於恩典,就不是出於行為。
  3. 該教義不僅違背了聖靈內在的教導,也違背了祂話語的教導,以至於即使是那些宣稱信奉此教義的人,在實踐中也無法真正相信。神的兒女儘管有他們的理論與信條,但他們在救恩上並不信靠自己是什麼或做了什麼,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;他們單單且完全信靠基督是什麼,以及祂為他們做了什麼。為了證明這一點,我們可以訴諸拉丁教會所有偉大光照者的著作或記載的經驗。如果每一位基督徒都深切確信自己在神眼中是不聖潔的;他所有最好的行為都是被污染的;他在任何事情上、任何時候都無法達到完美的標準;那麼他就不可能相信自己能憑藉自己的行為賺得永生。
  4. 正如功德論違背了福音的性質與目的,也違背了聖經明確的宣告(即我們不是因行為稱義或得救,而是因基督的緣故白白得救),它也損害了基督作為我們救主的榮耀。祂捨己作為贖價;祂獻上自己作為祭物;我們是藉著祂的順服被算為義;因此,只有在假設祂的贖價、祭物與順服是不充分的前提下,我們行為的功德才可能被需要或被承認。羅馬天主教徒試圖透過說「我們歸功於基督的恩典或屬靈生命,使我們得以行善」來規避這一反對意見。如果祂沒有為我們的罪而死,神就不會在洗禮中洗淨我們的罪孽與污穢,並賦予我們那些使我們能夠賺得永生的「恩典習慣」。這並無助於解決問題;因為救恩作為一種基於我們善行的公義要求,仍然是一種債務。這正是與聖經、與每一位基督徒的內在確信,以及與基督的榮耀(我們救恩的一切榮耀都歸於祂)如此背道而馳的地方。

早期的神學家為了更有效地駁斥功德論,認為一個行為若要具有功德,必須滿足以下條件:(1)「非應盡之責」(Indebitum),即不是義務。即我們本來沒有義務去做的事。(2)屬於我們自己的。(3)絕對完美的。(4)與報償相等或成適當比例。(5)因此,報償應基於公義,而不僅僅是基於應許或協議。在這些條件下,受造物方面的任何功德都是不可能的。然而,聖經中明確承認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。使徒說,做工的,工價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。這是在公義上所欠的。這一原則在人類中也普遍被承認。即使在奴隸制的理論中,勞工本人、他的時間、體力以及他所有的一切都被假設屬於主人,僕人仍有權獲得適當的報酬,若扣留它是不公義的。在生活的每一個領域,人們都承認這是一個簡單的公義問題:執行了規定工作的人,就賺得了工資。支付工資不是一種恩惠;它不是僅僅因為應許才欠下的,而是因為它已經被賺取了。這是一種債務。因此,在亞當的情況下,如果他保持完美,在公義上就沒有理由讓他死亡,或喪失神的恩寵;而這恩寵就是生命。

路加福音 17:10 的經文被視為證明受造物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執行具有功德的行為,即無法執行在公義上要求獎賞的行為。我們的主在那裡說:「你們做完了一切所吩咐的,只當說:『我們是無用的僕人,所做的本是我們應分做的。』」這並不是教導工人不配得工價。這段經文是一個比喻的一部分,我們的主在其中說,主人不會因為僕人僅僅盡了本分而感謝他。這不需要感恩。但這並不意味著扣留僕人的工資,或拒絕讓他吃喝是公義的。神是公義的,既然祂是公義的,祂就會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,只要人還在律法之下。如果不在律法之下,他們所受的對待就不是基於律法的原則,而是基於恩典的原則。

然而,儘管更正教徒否認善行的功德,並教導救恩完全是白白賜予的,即罪的赦免、得兒子的名分、聖靈的恩賜,以及進入天堂,都是單單基於主耶穌基督的功德而賜給信徒的;但他們仍然教導,神確實會因祂子民的行為而獎賞他們。由於神因基督的緣故,恩慈地應許忽略他們最好服事中的不完美,他們便有了基於該應許的確據:凡因門徒的名,只把一杯涼水給這小子裡的一個喝的,絕不會失去他的賞賜。聖經也教導,信徒在來世的幸福或福分,將與他們在今生對基督服事的奉獻程度成正比。愛得少的,做得就少;做得少的,享受的也較少。人種的是什麼,收的也是什麼。由於天堂的獎賞是基於基督的功德,且祂有權隨意處置屬於祂自己的東西,因此即使十字架上的強盜與使徒保羅同樣被高舉,也沒有任何不公義之處。但聖經的總體傾向支持這樣一種教義:人種的是什麼,收的也是什麼;神將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,儘管不是「因為」他們的行為而報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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